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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公众出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引导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公共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黄冈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方便公众出行,规范城市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运营安全,引导绿色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规划、建设、运营以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是指在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内,运用公共汽车及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时间和票价运营,为公众提供基本公共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

本条例所称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提供服务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专用道、换乘枢纽站、候车亭、站台、站牌、站务用房以及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桩、智能化系统等配套设施。第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落实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要求,促进城市公共交通可持续发展。

交通运输部门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共交通的管理工作以及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管理、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公共交通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使用高效能、新能源车辆。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及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化要求。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引导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建设和运营服务。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乡公共交通发展体系,优化配置城乡公共交通资源,统筹协调城乡公共交通发展,逐步扩展城市公共交通服务范围。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八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纳入本级综合交通发展规划。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公共交通规划,报上一级交通运输部门评审,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报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批准后的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下列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并征求交通运输、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意见,配套建设相应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

(二)政务服务中心、商业中心、大型文化娱乐场所、旅游景区(点)、体育场(馆)、学校、幼儿园、医院;

(三)规模居住区、产业园区;

(四)其他人流量密集的公共场所。

配套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未按照规定配套建设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不得验收、交付使用。分期开发、分期交付使用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在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成前,应当根据需要设置过渡设施。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条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专门机构负责建设,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管理。

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当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并与公众基本出行需求相适应。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城市主干道时,应当配套建设港湾式停靠站等设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其他城市道路时,应当配套建设站台等设施。

城市公共交通线路上已经存在的妨碍城市公共交通的设施和障碍物应当依法限期拆除、迁移或者改造。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应当采取招标或者指定方式确定日常维护单位。社会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由投资者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

因需要临时拆除、迁移、占用、关闭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相关单位应当征求交通运输部门的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恢复、补建或者给予补偿。第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会同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执法等部门根据道路通行情况和道路条件,划定公共汽车专用道,并在有条件的路口增设公共汽车专用导向车道,保障公共汽车的优先通行。

市公安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公共汽车专用道管理办法。市、县(市)公安部门应当加强公共汽车专用道通行秩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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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您公司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吗?上门费用是如何收取的呢?

当然可以提供上门服务,公司规定上门费城区收取¥30-50元(远郊区、郊县地区上门费另议)

     具体可提供上门服务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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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重庆、天津

广东省: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江门、惠州、东莞、中山、汕头、清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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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 南京、无锡、苏州、徐州、常州、南通、连云港、淮安、盐城、扬州、镇江、泰州、宿迁、太仓、江阴、昆山、常熟、张家港

江西省: 南昌、景德镇、九江、赣州、吉安、宜春、萍乡、上饶、新余

浙江省: 杭州、宁波、温州、绍兴 、嘉兴、 金华、衢州、舟山、台州、湖州

安徽省: 合肥、六安、安庆、马鞍山、淮北、宿州、蚌埠、阜阳、淮南、滁州、芜湖、宣城、池州、 巢湖

福建省: 福州、厦门、泉州、漳州、福清

湖北省: 武汉、咸宁、黄石、宜昌、荆州、黄冈

河北省:石家庄、秦皇岛、邯郸、邢台、保定、张家口、廊坊、唐山

河南省: 郑州、洛阳、驻马店、许昌、商丘、信阳、周口、安阳、南阳、开封、平顶山

湖南省: 长沙、株洲、郴州、衡阳、岳阳、常德、张家界、益阳、湘潭、邵阳

海南省: 海口、三亚

四川省: 成都、 绵阳、广安、遂宁、 自贡、攀枝花、泸州、乐山、宜宾、南充、达州、巴中、眉山

贵州省: 贵阳、遵义、都匀

云南省: 昆明 、曲靖、玉溪

陕西省:西安 宝鸡咸阳渭南 安康延安商洛

黑龙江省:哈尔滨、大庆、齐齐哈尔、牡丹江、七台

辽宁省:沈阳、大连、辽阳、鞍山、朝阳、盘锦、丹东

山西省:太原、大同、晋中、晋城、朔州、运城、临汾、吕梁、孝义

山东省:济南 、东营、 潍坊、 烟台、临沂、济宁、泰安、威海、日照、聊城、德州、滨州

吉林省:长春、四平、 白城

甘肃省:兰州天水庆阳

内蒙古:呼和浩特、包头、通辽

青海省:西宁

2、如果上门检查之后,所需的售后的费用比较高,我可以选择不修吗?

当然有权放弃售后,而且您也可以因为其它方面(如:服务、临时的变化)而暂时放弃的售后

    这种情况下,我们只是单收取上门费城区收取¥30元(远郊区、郊县地区上门费另议)

    因此,我们提出——给客户自由选择权!

3 、经贵公司售后后的电器有保修吗?保修期是多长时间呢?

我公司为解决用户的后顾之忧,对原维护部位所更换零件均提供保修服务

    保修期依据行业规定,一般为三个月(特殊情况除外)

    

4、我每天只有晚上才有时间,你们能来吗?

我们为客户提供了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随时解决您的需要,一般正常的上班时间:(上午08:00 - 下午21:00)

    如果您在其他时间段需要我们上门服务,是可以提前预约,以便我们提前为您安排售后师

    如果您没有提前预约又有特殊情况,可以向客服人员说明情况,我们能为您安排紧急救援人员

    而这一切都是我们为您精心准备的一种服务

    

5、网上有这么多提供售后服务的公司,我怎么分辨出好坏?

既然从网站上寻求到此类公司,那就要从网站本身来分析好坏

    正规公司:部门分工细致,有独立的网络部负责网站建设和管理,所以正规公司的网站无论从结构、布局、内容、图片,还是从色调、美工,都有一种整体的美感,而小售后部的网站却大多是东拼西凑的,图片和内容都是从正规公司网站上复制的(从大量变形了的图片和缺文少字的文章就可以看出了),所以看上去就像是大杂烩,什么都有,就是没有一点美感

    

其次,正规公司都是按照标准和行业规定而执行各种程序,如保修期三个月等,但小售后部却是大抱大揽,如什么都能修、保修一年甚至三年,到时候真出现故障,您是不可能找得到人的

    

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点分析好坏:1、网站上留下个人手机号;2、公司简介夸大其词;3、文字措辞松散、不规范,且有一种个人风格和行为融入其中的感觉;4、网站图片严重变形;5、网站文字似曾相识(因为都是复制正规公司的,但又不敢复制完整的文字,而且经过刻意、牵强的改动);6、查看是否留有24小时免费服务热线,比如4008 或是800免费电话

    

太奇教育和优路哪个好

两个都挺不错的,建议您根据个人喜好、学费、距离远近、教学质量和师资等因素综合考虑,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

一、优路教育:

1、优路教育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职业考试培训和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服务,业务涵盖建筑工程、消防安全、医药卫生、财税金融、教资招教、经济管理、康养技能、法律考试、公务员考试、四六级考研、继续教育等领域。截至2021年,已拥有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络和200多家分支机构,组建了自有教学和教务团队,形成了丰富的课程产品矩阵和标准化的教学管理体系。

2、优路教育聚焦时代人才职业能力素养,围绕职教价值,创新培训模式,采用线上教学为主、线上和线下结合的融合式教学模式,利用OMO大数据教学、3D动画交互仿真教学、实景模型、智能题库、移动课堂等智能教学产品等创新技术,开展职业考试培训和BIM技术、装配式技术、造价实操、薪税实操等技能提升培训,并深入开展相关培训教辅的研发工作,出版多品类职业培训图书,构筑多方位、立体化培训教辅体系,现已成为集培训、图书出版于一体的综合性职业培训机构。

二、太奇教育:

1、太奇教育集团是以北京三民太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为核心的全国50余家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统称。教育集团业务范围覆盖中小学、大学学历教育(网络学院)、研究生、建造师资格考试等领域,涵盖以上各领域的教育培训、网络远程教育、教育信息化产品等各方面。所属太奇、兴宏程、黄冈中学网校等品牌均享誉全国、领军业内。

2、太奇一直在业内扮演着教育信息化创新领跑者角色。2001年,太奇率先开创了教育培训行业和互联网门户网站相结合的商业新模式,2002年,太奇将卫星视频引入教育培训领域,2003年和湖北黄冈中学建立黄冈中学网校,2004年,研发全国第一款全科目学习机,2005年,研发全国第一家复合式网校,2008年研发全国第一个个性化网络学习平台,2010年,率先推出全国第一款学习用平板电脑。

3、太奇具有自己独特的办学理念,以"开启智慧,光耀中华"为办学宗旨;以高(师资质量高)、强(课程安排强度较大)、难(适当加大难度)为教学原则;采取四轮三阶段的辅导计划,即基础、强化、模考、串讲四轮,这也是哲学上的肯定—具体(基础、强化),否定—抽象(模考),否定之否定—抽象的具体(串讲)三个阶段。我们把这种办学理念叫做太奇战略,以往学员取得的优异成绩充分证明了太奇在平时复习和模考战略的正确性。

黄冈市遗爱湖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黄冈市遗爱湖公园规划、建设、管理和保护,根据《城市绿化条例》《湖北省湿地公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遗爱湖公园(以下简称公园)是指环遗爱湖由黄冈城区赤壁大道经新港路、黄州大道、西湖一路、东坡大道至赤壁大道围合而成的范围,含西湖、东湖和菱角湖。具体范围以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公园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准。第三条 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服务公众的原则。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园的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工作,其所属的公园管理机构按照委托权限,负责公园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负责公园的有关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第五条 凡进入公园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园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六条 公园规划是公园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的依据。

公园的建设、保护、管理和利用应当严格按照规划进行。第七条 公园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绿地系统规划、湖泊保护规划、湿地保护利用规划、旅游发展规划等相衔接。第八条 编制、修订公园规划,应当对现有自然景观和人文景观予以充分保护。必要时,可以在公园规划范围外毗邻地带划定规划控制区域,作为外围保护地带,并设立界标。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公园景观保护的需要,确定湖面的水位控制线,做好湖面水位管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公园规划。确需对公园规划内容进行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相关手续。第九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园规划制订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符合公园规划的建设项目,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实施。

公园内既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与公园规划不相符的,应当按照公园规划实施改造或者迁出。

公园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高度、体量、造型、风格和色调等,应当与公园的生态环境和功能定位相协调。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条 在公园内建设施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和植被、地貌、水体的原有风貌。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依法确定的公园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用地使用性质,不得出租公园用地,不得以合资、合作或者其他方式将公园用地改作他用。

市政工程建设涉及公园用地的,应当采取合理避让措施;确需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应当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并在工程建设完成后恢复原状。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内建设与公园功能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临时设施;在公园周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其他临时设施,不得违反遗爱湖天际线管控规划。第十三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严格控制公园内商业服务点的种类、规模和数量,经批准开设的商业服务点应当符合公园规划布局。第十四条 公园设置的各类标志标牌应当布局合理、整洁完备,文字图形应当规范,并附有中外文对照。有损坏、丢失的,应当及时更换或者补设。第三章 一般规定第十五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公园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认领绿地养护;

(二)认领树木养护;

(三)认领水面清洁和保护;

(四)认领道路路面管理与保护;

(五)义务从事垃圾清理;

(六)义务从事游园秩序管理;

(七)其他义务志愿行为。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公园后应当遵守各项管理制度,自觉按照以下规定文明游园:

(一)爱护公园设施,不践踏花草,不攀爬树枝,不采摘花果;

(二)维护公园环境,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自带宠物排泄物;

(三)遵守公共秩序,有序排队,文明行路,文明骑行,文明乘车,文明停车;

(四)讲文明讲礼貌,互帮互助,以礼相待,以诚相待;

(五)注意人身安全,游玩时不追逐打闹,园区内人多时不要拥挤,主动有序疏散。

鼓励对不文明游园行为进行劝阻。

黄冈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改善人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老服务应当坚持党的领导,遵循政府主导、家庭尽责、社会参与、以人为本、共建共享、普惠多样的原则,构建以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城乡发展相均衡的养老服务体系。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养老服务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养老服务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功能和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工作。第五条 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养康养结合和老年健康服务工作。

发展和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审计、市场监督管理、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六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积极参与养老服务工作。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通过各种形式提供、参与或者支持养老服务。

鼓励互助性养老、结对帮扶,提倡健康老年人为患病、残疾、独居老年人提供帮助。

支持成立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和规范养老服务。第七条 社会各界应当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广泛开展敬老、爱老、助老宣传教育活动,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养老服务公益宣传。第八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在养老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养老服务设施规划与建设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按照人均用地不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应当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部门,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程度和发展趋势、养老服务需求等情况,制定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条 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以不低于国家和省定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并与首期或者整体开发的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无偿移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用于养老服务。

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多个占地面积较小的已建住宅小区可以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配套建设或者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民政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确保养老服务用途。第十一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整合利用闲置的办公楼、医院等场地、场所和设施,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调整属于国有资产的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乡社区公共资源用途时,可以优先用于养老服务。

鼓励和支持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学校、培训中心、宾馆、招待所、厂房、商业设施等整合改造为养老服务设施。

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以及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土地规划、消防审验、建筑安全等方面给予指导。第十二条 养老服务设施应当按照公共配套设施和老年人设施的建设标准、设计规范进行建设,符合环境保护、无障碍设施、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紧急救援等要求。

黄冈市违法建设治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有效治理违法建设,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预防、发现、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四)临时建(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五)其他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

建(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四条 治理违法建设实行属地管理、源头管控、分级负责、及时查处、部门联动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解决本行政区域内违法建设治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目标考核制。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管理委员会(开发区、园区、风景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违法建设治理的相关工作,加强对村(居)民委员会治理违法建设工作的指导。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和乡(镇)人民政府是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

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的指导、监督;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主城区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负责重大复杂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市城市规划区主城区以外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县(市)城、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确定城市管理执法机关负责乡、村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违法建设治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进行违法建设,不得利用违法建(构)筑物非法获利。

违法建(构)筑物在土地和房屋征收、征用及强制拆除时不予补偿。第二章 预防与监管第九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违法建设治理的宣传。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举报奖励制度。查处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网站等,接受举报,为举报人保密;举报情况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向社会公开处理结果。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违法建设巡查制度,形成以查处机关、街道、社区、村组、物业小区相结合的巡查网络,实行网格化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履行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职责:

(一)城乡规划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申请,应当及时予以许可,并加强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建设工程验线和规划核实,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规划核实;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不得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对违法建设工程,不得通过综合竣工验收备案;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出租房屋严格登记备案审查,发现违法的建(构)筑物出租的,及时移交查处机关;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经查处机关依法认定属违法建设的不动产,不得办理登记、变更、转移、抵押手续;

(五)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在违法建设治理中妨碍执行公务、扰乱社会治安秩序等违法行为;

(六)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违法建设治理相关工作。第十三条 下列组织和单位应当履行相应义务:

(一)村(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在本区域内发现违法建设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查处机关;

(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其物业管理区域内巡查,发现违法建设的,及时制止并向查处机关报告,协助查处工作;

(三)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及个人不得承接违法建设项目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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